紫微星下凡
上古时期,人们把婚礼视为幽阴之礼,不奏音乐,人们也不祝贺。周代以前,结婚仪式并不热闹。
《礼记·郊特牲》云:"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婚礼不贺,人之序也" 。直到汉初,有些地方官吏囿于周礼,也禁止人们在婚礼时相贺。到了秦汉这样热衷享乐的时代,婚礼不贺的状况并没持续下去。到汉宣帝五凤二年八月,诏曰:"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亡所乐,非所以导民也。……勿行苛政。"这是我国首次以政令的形式对婚礼不贺的否定,从此婚姻相贺便逐渐传袭下来。
关于闹洞房习俗的来历,源于驱邪避灾。
相传,很早以前紫微星一日下凡,在路上遇到一个披麻戴孝的女子,尾随在一伙迎亲队伍之后,他看出这是魔鬼在伺机作恶,于是就跟踪到新郎家,只见那女人已先到了,并躲进洞房。当新郎、新娘拜完天地要进入洞房时,紫微星守着门不让进,说里面藏着魔鬼。众人请他指点除魔办法,他建议道:"魔鬼最怕人多,人多势众,魔鬼就不敢行凶作恶了。"于是,新郎请客人们在洞房里嬉戏说笑,用笑声驱走邪鬼;果然,到了五更时分,魔鬼终于逃走了。可见,闹房一开始即被蒙上了驱邪避灾的色彩。
闹洞房习俗一般多认为可上溯至魏晋时期,如《辞源》有“戏妇”条目“旧时于结婚时戏弄新妇,即闹新房”,并引晋代葛洪《抱朴子·疾谬》的记载“俗间有戏妇之法,于稠众之中,亲属之前,问以丑言,责以慢对,其为鄙黩,不可忍论”为证。
上古时期,古人居住在山洞、以洞为房,故曰“洞房”。南北朝时期诗人庾信有《和咏舞诗》云:“洞房花烛明,燕余双舞轻”,之后“洞房”就专指结婚之处、深邃的内室,带有相当的隐密性。
由于古人的婚姻通常是盲婚哑嫁,不仅缺少婚前交往,甚至素未谋面。双方特别是新娘,缺乏男女交往和作为主人家招呼客人的经验,新人往往陷入不知道怎么跨越僵持尴尬气氛而亲近对方的困惑。闹洞房有着一个迫使新郎新娘相互配合的过程和必须亲近依赖对方才能过关的感觉,而这些不得已、半推半就,实际上帮助了他们自己更快进入夫妻的角色。
而且传统中国乡村的交通信息不发达,娱乐活动极其贫乏,在农闲季节人们闲来无事。当人们生活缺乏娱乐活动时,婚礼自然成了贫民百姓取乐的重要时刻。
不过,虽然“闹洞房”属于婚俗中的娱乐活动,但在古代也经常会出现许多出格的行为,在中国历代典籍就有不少婚闹闹出人命的事例。
东汉泰山郡太守应劭所著的《风俗通义》有载:“ 汝南张妙,会杜士家娶妇,酒后相戏,杜士捶二十,又悬足趾,致死。鲍昱决事,减死。”意思是说西汉汝南张妙参加杜士的婚礼,喝酒后亲友为了热闹,不仅捶打新郎,更将他悬挂吊起,却造成杜士的死亡。可能基于无心之过致死、非蓄意谋杀的理由,断案的官员并未将犯事者判以死刑。
唐代笔记小说集《酉阳杂俎》记载:“律有甲娶,乙丙共戏甲。旁有柜,比之为狱,举置柜中,复之。甲因气绝”。意思是说某甲结婚娶妻,来访的宾客将其关在柜子中以嬉闹,但新郎倌却因此窒息,气绝身亡。
除了新郎的被关被打,对新娘的欺凌更是无以复加。传统习俗新婚之夜以至新婚三日内,常任由亲邻朋友闹新房,对于新人,尤其是新娘百般调戏骚扰。
闹洞房,无论是民间习俗还是故事传说,都属于中国文化的一部分,应该有选择性的去其糟粕的保留和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