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风水生效时间(一般坟葬几年开始发)
中国传统观念是“死者为大”,乱挖祖坟的事情不管发生在哪,因为什么原因,突然出现,都会让人心理“咯噔”一下。
01
案情简介
据媒体报道,山东临清一开发商取得一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手续,随后施工中挖掘到五处坟墓,没有通知村委会和村民迁坟,而是继续开始施工,对坟墓造成破坏。
涉案三方开发商、村委会、村民对案涉祖坟被毁是否合约各执一词。
开发商:我和村委会购买的是净地,已经支付村委会迁坟的费用。施工中并不知道有坟,清理土壤的时候可能没发现。不是有意破坏,不能对死者不敬。
村委会:我将所有地上坟墓迁出后,才将土地交付开发商;开发商施工时挖掘到地下坟墓,与村委会无关。
村民:每年清明节都会祖坟祭祀。部分祖坟此前确实被迁出,但不包括这五处坟墓,开发商之前没有和我们沟通过这五处坟墓的迁移。
结果是村民阻碍开发商建设施工,开发商起诉村民停止妨害并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
1、 村民不得阻碍开发商施工;
2、 开发商给付迁坟费15000元;
3、 村民赔偿开发商经济损失30000余元。
开发商、村民都对判决不满。
开发商:迁坟是村委会的义务,我也支付了费用,凭啥让我还给付迁坟费?地下坟到底是谁的,得通过DNA鉴定证明。
村民:我们祖坟被毁,反而倒贴钱?
二审法官拿到的是个烫手的山芋,如何息讼止争,形成各方满意的结果,具有相当挑战性。
这事儿还没完,村民此时组织多达78人的维权队伍,状告开发商侵害财产权、人格权,索赔410万,其中精神抚慰金就高达390万元。该诉讼将会有何效果,不得而知。
02
法律分析
祖坟被毁,侵权人该当何罪?
挖人家祖坟,这不是一般的有伤风化,有人会说该给抓起来坐牢。但刑法没有破坏坟墓罪,如果擅挖他人家祖坟不是为了盗墓或侮辱尸体等目的,刑法上是将该种行为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够抓够判了。
而司法实践中,一般一个坟地的价值被认定为3000-5000元,不包括有些有价值的石碑等设施。如此,本案中涉事坟地的价值也在15000-25000元,如果开发商或者村委会任何一方如果知道该地块有村民的坟地,却为了搞开发没有通知到相关村民,同时予以破坏,则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责任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责任方还将承担村民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我们不知道当初村民有无报警,而案涉坟墓早已被毁,相关证据没有及时固定。结合各方陈词,也难以说明开发商或村委会具有毁坏案涉坟墓的故意,所以目前启动刑事程序追究责任,显然相当困难。
那么民事诉讼中,本案毁人祖坟的民事赔偿应该多少?
首先,先看到底谁应该是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看三方陈述,开发商认为迁坟是村委会的事情,而村委会认为该迁的都已按约迁移,村委会并无责任。村民很无奈认为,谁动了祖坟就该谁赔。
那么一个要挨骂的问题是,案涉祖坟到底是谁的,如何证明?
开发商的上诉理由说要DNA鉴定,都知道这是近乎不可能的事情,还很可能引发对该种请求的公众反感,开发商还得这么说,赔钱事小,毁坏别人祖坟的过错事大,开发商的名誉也需要维护,更何况从侵权责任角度看,权利人首先得证明自己有权利。此举确实是有必要的。
但只如此陈述,可能身负骂名,所以还得引出一个问题,既然同是祭祀的祖坟,为什么部分祖坟顺利迁移赔偿,而该部分地下坟没有迁移?这事关开发商、村委会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以及承担责任比例,村民是否存在自身过错的问题,但在新闻中并未提及。
1、 如果是开发商对被毁祖坟地块没有使用权,那么开发商无论如何都得赔。
2、 如果是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异议,而村委会没有通知到村民,那么就需要开发商和村委会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了,只是二者之间承担责任的比例要结合案件基本事实情况,看开发商对挖地下坟的施工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以及发现挖到祖坟后是否通知村委会和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等等。
3、极端情况是,村民知道案涉祖坟地块是要进行迁坟处理的,但没有进行迁坟行动,在村委会和开发商都不知晓祖坟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了毁损,那么村民自己具有显而易见的过错,需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至此,如果媒体披露的本案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那么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是没有合理性,虽然大家在情感上有些难以接受。二审会如何判断,我们只能静观事态发展。
03
78名村民联合起诉索要410万元,是否可行?
对于78名村民联合状告开发商的做法,虽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已经在法律上支持具有特殊人格意义的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具体赔偿金的数额仍由法官自由裁量。结合司法实践,祖坟被毁案件的精神抚慰金基本上是一人赔5000元,与诉讼请求相差甚远。
另外,从民事诉讼程序看,本案已经过一次民事审理,村民再诉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开发商的律师应不会不提出质疑。
该案中村民维权仍充满曲折,大家也宜理性看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信裁判者最终能够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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