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周岁属什么生肖(十六岁属什么命)
戴桃疆
从丧尸题材古装剧《王国》开始,每逢“网飞(Netflix)”和“韩国”两个关键词一同出现时,作品都会引发中国观众的高度关注,最近一部包含这两个关键词的是少年犯罪题材作品《少年法庭》。延续韩国电视剧结合现实问题竭尽所能挑动观众情绪的创作方向,《少年法庭》重点展示青少年身上的“人性之恶”,有选择性地放弃了对司法制度真实性的追求。
Netflix韩国原创剧集《少年法庭》海报
按照韩国现行少年法,年满14至未满19周岁的未成人实施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规定犯罪行为的,为“犯罪少年”;年满10周岁未满14周岁实施前述行为的,为“触法少年”。犯罪少年经警方调查、确认犯罪事实后移交检察厅,犯罪少年处罚金刑以上刑罚的,由检察厅提起诉讼,按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处罚金刑以下刑罚的,由检察厅移交至家庭法院少年部或地方法院少年部(即“少年法庭”)开庭审理。触法少年由警方移交至少年法庭开庭审理。也就是说,如果剧中主角是少年法庭法官,理论上不会触及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比照现实,《少年法庭》是不折不扣的“挂羊头卖狗肉”。更何况韩国刑事司法仍然实行检察官中心制,检察官并不会放弃司法职能,让法官查、审、判一条龙“多快好省”实现司法正义。换言之,现实中并不会出现韩国法官审理案件才发现同案犯的情况,也不会出现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当庭“狗咬狗”的戏剧场面。
将相对复杂的司法流程简化为审理案件的法官人数加以区分,这一艺术处理手法或许方便观众理解,但设置戏剧性情节挑动观众情绪的同时模糊司法程序、司法职能,只能制造一种“没有青天大老爷正义无法伸张”的错觉,进一步激化矛盾,不能帮助观众认识现实问题。《少年法庭》在中国成为“高分剧”,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它在国内影视环境中提供了宣泄社会不满情绪的出口,剧中塑造了许多屡教不改、毫无悔意的十足恶人,为观众树起了可供唾骂泄愤的靶子,观众只需要跟随冷若冰霜的女主角一道化身蒙眼的正义女神,喊着铿锵有力又符合朴素正义的口号,一同挥动手中利剑惩治恶人即可,并不需要进行更多的思考。然而,像剧中抗议群众那样高呼废除少年法,用成人的标准对未成年人降下惩罚就一定能震慑青少年罪犯吗?
《少年法庭》青少年罪犯群像
“恨”与“福利主义”
《少年法庭》最具戏剧性的案件当属第一、第二集出现的“八岁男童分尸案”,案件原型系2017年3月底发生的“仁川国小女童分尸案”,两名同案犯系女同性恋人,主观恶意强烈,且有分尸、食尸行为,在韩国轰动一时。主犯金某案发时十七岁,系“犯罪少年”,依少年法判处最高刑期20年,共犯朴某已满十九周岁,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上诉过程中被法院认定为“从犯”改判为十三年有期徒刑,韩国民众不满二人刑期过低,引发抗议。剧中为了强化青少年犯罪的主观恶意,降低案犯年龄,并戏剧性地安排一方年龄低于刑事责任标准,营造一种法律无法自行伸张正义、非借女主角之手无法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的景象。只是,女主角面对上司高喊要严惩案犯、要让犯罪的青少年学会敬畏法律,除了替观众出气,并不能改变韩国少年法践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福利主义之事实。
金秀惠饰女主角沈恩熙
文化研究学者将韩国文化精髓概括为“兴”与“恨”,两种极端情绪宛如阴阳,彼此交织构成了韩国戏剧化的民族性格,基于“恨”产生的对“兴”的渴望,便是“复仇”,这也是韩国影视作品中最为常见的主题。《少年法庭》同样贯彻了这一主题,因少年犯罪痛失爱子的女主角身为法官利用职权严惩少年犯,更戏剧化地安排当年逃脱法律制裁的罪犯犯下新罪走上法庭,直面女主角,除了继续强调本剧“少年犯罪屡教不改”的罪犯群像外,也实现了女主角的复仇。文化学者认为,韩国兴恨交织热衷“复仇”的民族性源自国家动荡与被殖民地历史,不巧的是,如今激发韩国民众“恨”的少年法,正是源于韩国“兴”的诉求。
1910年8月《日韩合并条约》签订,朝鲜半岛成为日本殖民地,1912年3月日治朝鲜制定朝鲜监狱令,以1908年制定的日本监狱法为基础,将未满十八岁的收监者与其他罪犯区别对待,至此开启朝鲜少年司法体系的建设。1923年在朝鲜感化令基础上建立感化院,收容8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以下无监护人或存在不良行为的少年。1942年3月,朝鲜感化令修改,将感化院收容人员年龄调整为未满十四岁的儿童,在院者年龄由此前的23岁调整至20岁以下。同年出台朝鲜少年令,约束未成年人犯罪和有触犯刑法之虞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较高(16岁),最高可判处死刑,少年裁判所仅对16岁以下罪错少年有管辖权,罪错少年无上诉权。日治朝鲜时期的少年司法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一时期的少年司法也蕴含浓厚的刑罚主义和社会防卫色彩,试图通过严刑峻法遏制青少年犯罪行为。
1945年日本战败,日治朝鲜时期结束。1948年大韩民国政府成立,朝鲜半岛社会局势不稳,青少年犯罪问题激增,韩国政府为了抹去日本殖民地色彩火速于1949年提交新的少年法法案,但当时的韩国立法者反对法案中延续日治时期设立区别于一般法院的少年法院的特色,法案未能通过。1953年朝鲜战争结束,韩国政府仍致力于摆脱日本殖民地色彩,参照德国刑法典和中华民国1946年推出的刑罚典进行本国立法。1955年,少年法再度提上立法议程,由于韩国国会在防卫主义和福利主义两种立法倾向间游移不决,法案仍未通过。直至1958年6月,韩国才彻底抛弃日治时期防卫主义倾向走向福利主义,通过了强调对少年刑事问题进行特别处理的少年法。韩国福利主义少年法强调对催生少年犯罪的环境进行调整,而非矫正罪错少年,侧重罪错少年的保护,帮助其从不适应的社会状态中解放出来,立法目的从防治少年犯罪转变为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权利。程序上,韩国少年法改变日治时期少年裁判所为中心的体制,参考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司法模式,确立检察官预决权,由检察官决定涉案少年到底是去监狱服刑还是进入少年院接受教育,奠定了如今韩国少年司法基本模式,并完善了涉案少年的上诉权。
少年法制定后又经历了四次修订。1961年,韩国废除日治以来建立的封闭式少年感化院;1963年,将少年保护案件的审理级别下移;1977年,增加听取精神医师、心理学专家、教育学者及其他社会工作者对青少年诊断和鉴定结果,对罪错少年进行科学的、有针对性的鉴别;1988年,强调保护的多样性和程序正当性,引入社会服务,意图改善罪错少年和社区关系,提升罪错少年行为规范意识,强调少年院教育课程,提供学历认证,优化生活辅导,受保护少年离开少年院仍可转学至一般学校。2007年,增加和解条款,罪错少年可以通过赔偿方式与被害人和解,经济补偿被视作修复伤害的重要手段,和解达成后会影响法官最终判罚结果和判罚方式;增强家庭责任,要求罪错少年家长或法定代理人在少年院等机构指导下学习相关课程,将此前作为附加措施的社会服务和课程学习作为独立的保护性处分措施,保护处分由1977年的7类增加至10类,标号越大,处分越重(“10号处分”12岁以上罪错少年可处2年少年院管制)。
从结束日治时期起,韩国少年法便一直致力于向福利主义发展,直至2007年修订才增加了受害者当庭陈述权。当法律选择成为圣人助人洗去罪恶,受害人就无法指望法律成为复仇的伙伴。因此,当恶性青少年犯罪发生时,受害者和朴素正义感强烈的公众往往将矛头直指选择扮演“圣人”的法律,并指责“圣人”纵容了恶恣意生长,青少年犯罪问题日趋严重是福利主义少年法的这棵歪脖子树上结出的恶果。
罪错少年错在谁?
对福利主义少年法的根本争议在于,福利主义立法认为青少年仍具备被教化的可能,而公众相信“三岁看到老”,认为犯下恶性罪行的罪错少年并没有改过的可能,少年法域下的处罚无法平复被害人及其家属所受到的伤害,也不能警示、威慑其他潜在青少年犯罪。尤其是当罪错青少年明示知道自己低于法定责任年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后,罪错少年的恶意达到顶峰。与其说公众追求的是加重罪错青少年惩罚,不如说公众期待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即英美法系在十四世纪确立起的刑法制度,原则上推定处于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控方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具体行为时具有“恶意”(即能够分辨是非的能力)则可推翻原推定,补足该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责任年龄普遍较低,英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美国各州不一,例如北卡罗来纳州刑事责任年龄为6岁,科罗拉多州为10岁,多数州没有确定的最低年龄标准,需要由检察官和法官视个案进行判断,例如华盛顿州认为8至12岁未成年人被推定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俄克拉荷马州这一年龄范畴则在7至14岁之间。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证明自己无恶意的能力,“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在二十世纪备受质疑,英国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经国会立法变相废除这一制度,同一时期美国也不再适用该制度。以美国1970年到2017年的未成年暴力犯罪数量为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问题并不存在相关性。换言之,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并不是贫穷滋生出的副产品。至少从美国的数据上看,未成年人犯罪和贫困率不存在直接关联。
1990年至2016年美国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数量与未成年贫困率
事实上,韩国是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中未成年人贫困率最低的国家。然而很难将这一低比率视为一桩功绩,原因在于韩国新生儿出生人口持续下降,只要统计时间允许,贫困未成年人便可以通过成年实现统计学上的脱贫。如果肯定韩国未成年人福利事业的功绩,又不得不直视韩国快速增长的虐童案件数量(2001年的2105件上升至2017年22367件),以及居高不下的未成年人自杀率、未成年人犯罪率以及未成年人肥胖率——后三项通常被视为是社会财富差距增大的副作用。
将个体过错笼统地归罪于社会问题有失公允,但抛开社会问题将全部恶意归咎于个体也同样有问题。尽管影视和未成年人福利调研都习惯性渲染未成年人犯罪比率走高的危险性,但从具体数据上看,未成年人犯罪整体增长幅度速度相对平稳,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成人案件的持续快速增长。
2007年至2013年韩国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强奸案件数量对比
公众固然希望未成年人纯洁、正直、善良地长大,可未成年人终将踏入成人的世界,倘若成人世界早已污秽不堪,无菌环境下长成的少数圣人也难如弥赛亚降世扭转乾坤。罪错少年问题固然值得关注,但未成年犯罪问题也是社会犯罪问题的一个缩影,少年法的目标是试图帮助罪错少年悬崖勒马走回正轨,而不是压抑住未成年人犯罪待其成年再接受一般法定审判。批判少年法的福利倾向,指望铁面无情青天大老爷还人公道只能爽一时,不能救一世,就算全韩国的法官都变身《少年法庭》女主角,也不能改变百分之九十度韩国罪错少年会在一年内再次犯罪触法的事实。如果说“积习难改”,掐灭恶习的开端仍然是成年人的责任。《少年法庭》也指出了社会和家庭问题,但仍然将渲染少年犯屡教不改作为最重彩的笔墨,不免有避重就轻之嫌。
近些年来韩国影视恶人形象的变迁也令人感到忧虑。作为经合组织贫富差距(仅次于美国)第二大的国家,无恶不作二世祖一度是韩国涉案影视作品中的不二人设之选,“有钱无罪”不仅代表着可以通过金钱达成和解的能力,也暗示着权钱交易的可能,这些一度在涉案剧中常见的元素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天生犯罪人”。从《窥探》到如今的《少年法庭》,不受教育、财富影响的先天恶人逐渐构成反派新面貌。政治清明了,只有潜藏在人群中的坏种需要铲除,社会矛盾被巧妙地转化为个体的矛盾,通过佯攻福利主义少年法伪装现实主义,实则虚化现实问题。
责任编辑:朱凡
校对:张艳